当事人:朗鑫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地 址: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西京三号1号楼602室
一、违法情况
我局在依法实施“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”中,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咸阳市广播电视台新闻演播室更新采购项目中,存在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的问题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九条、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8〕2号)第十四条的规定。
二、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。
根据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七十八条第(五)项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咸阳市财政局
2022年12月7日